如何正确使用国徽?
正确使用国徽的方法如下:
在对外活动中,正确使用国徽图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、信封、请柬、贺卡、赠礼卡等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;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;国务院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;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;最高人民法院院长;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外交部部长;国家和政府的特使;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。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,可以印有国徽图案。
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、信笺和信封,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;国务院;中央军事委员会;最高人民法院;最高人民检察院;外交部;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
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: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;国务院各有关部、委外事司(局)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;计划单列市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;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、经济、商务、军事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;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。
以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、协定,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。